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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地标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报批稿公示

江苏省地标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报批稿公示

 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报批稿)》,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、监测、达标判定、实施与监督要求。适用于在用燃煤、燃油、燃气和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、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详情如下:http://guolu.xyz/

 

4 排放控制要求

4.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

4.1.1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,在用锅炉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。http://guolu.xyz/

4.1.2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,新建燃煤、燃油、燃气锅炉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,新建燃生物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城市建成区的排放浓度限值。

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

 

4.1.3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,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,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;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,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。http://guolu.xyz/

4.1.4 燃煤、燃生物质锅炉烟囱高度(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)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,按表2规定执行,燃油、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,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。

2 燃煤、燃生物质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http://guolu.xyz/

 

4.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http://guolu.xyz/

4.2.1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,在用锅炉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;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,新建锅炉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。

 

 

来源:北极星大气网